第一条 为加强分析测试中心印章管理,确保印章使用管理的合法性、严肃性,杜绝违规使用印章的行为,制定此规定。
第二条 使用分析测试中心印章,实行“专人管理,领导审批,登记备案”制度。分析测试运行科审核后,须报中心主任批准;使用分析测试中心业务(检测)专用章,需出具测试报告相应仪器管理员签字/盖章后,经业务办主任或中心主任批准。
第三条 印章使用
(一)印章使用时须有用章登记,注明用印时间、单位、事由、份数、用印人签字。
(二)加盖印章,应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,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。
(三)加盖印章须保持字迹、图案清晰,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、清洁、美观,符合使用规范,印章与落款名称一致。
(四)印章限定在分析测试运行科办公室使用,严禁随意带出中心或交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保管、使用。
第四条 印章管理
(一)分析测试中心印章实行专人管理(分析测试运行科科长保管),并严格按用印审批程序用印,印章放置的地方要安全,用印后要随时上锁,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。印章管理人员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,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,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。
(二)分析测试中心机构发文用印,必须经主任签发后方可用印;出具对外交流介绍信、证明信用印,要审阅清楚、确保无误,经中心主管党支部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,并保留介绍信存根以备查。
(三)凡违反本规定者,未经审批、登记,擅自使用印章的,一经发现,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、纪律处分;触犯法律的,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内江师范学院分析测试中心
2022年03月09日